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召回与退换制度
2024-05-25 16:14:35
来源:浙江航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-次
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召回与退换制度
一、总则
1. 为了加强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质量管理,保障矿山安全生产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召回与退换制度。
2. 本制度适用于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的召回、退换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
3. 制造商应当对其生产的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质量负责,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,应当及时采取召回、退换等措施。
二、召回制度
1. 召回条件
当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制造商应当实施召回:
(1)产品设计、制造或标识存在缺陷,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产品性能;
(2)产品不符合国家、行业或企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;
(3)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。
2. 召回程序
(1)制造商发现产品存在需要召回的情形时,应当立即组织技术部门进行评估,并制定召回计划;
(2)制造商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,并按照计划实施召回;
(3)制造商应当通过有效途径通知用户召回信息,并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召回范围内的产品;
(4)制造商应当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、更换或退货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。
三、退换制度
1. 退换条件
当用户购买的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可以要求制造商进行退换:
(1)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出现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;
(2)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,且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;
(3)因制造商原因导致的产品性能与宣传不符。
2. 退换程序
(1)用户发现产品存在需要退换的情形时,应当及时向制造商提出退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据;
(2)制造商应当在收到退换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,对于符合退换条件的申请,应当同意退换并告知用户退换流程;
(3)用户应当按照制造商告知的流程进行退换操作,制造商应当在收到退回的产品后及时为用户更换或退款;
(4)对于不符合退换条件的申请,制造商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并拒绝退换。
四、监督管理
1. 监管部门应当对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的召回、退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,制造商依法履行召回、退换义务;
2.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矿用低压配电箱产品召回、退换信息,引导用户正确处理召回、退换问题;
3.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制造商,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五、附则
1.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
2. 本制度由制造商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;
3.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