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安全标志管理细则》
2024-05-25 16:13:30
来源:浙江航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-次
《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安全标志管理细则》可能因地区、时间以及具体的管理机构而有所差异。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管理细则的框架,但请注意,具体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。
**《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安全标志管理细则》**
**章 总则**
条 为了规范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的安全标志管理,保障矿山安全生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的安全标志的申请、审核、颁发、使用和监督。
第三条 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的安全标志是表明该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,允许在矿山使用的重要标识。
**第二章 安全标志的申请**
第四条 生产或销售矿用一般型低压开关柜的单位,应向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安全标志。
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应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产品技术文件,包括产品设计图纸、电路图、使用说明书等;
(二)产品质量合格证明,包括产品检验报告、型式试验报告等;
(三)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;
(四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**第三章 安全标志的审核与颁发**
第六条 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。
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产品,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颁发安全标志证书,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标志。
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应载明产品名称、型号、生产厂家、颁发日期等有效信息。
**第四章 安全标志的使用与监督**
第九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,应在产品明显位置加贴安全标志,并保持清晰可识。
第十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妥善保管安全标志证书,不得转让、伪造或冒用。
第十一条 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,其持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,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,并向社会公布。
**第五章 附则**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归安全标志管理机构,修改后的细则应及时公布。
请注意,上述内容仅为框架示例,并非具体的法律条文。在实际应用中,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,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。